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1241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环节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的作用。课程设计、程序设计、大型作业、学期论文等是我校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课程设计、程序设计等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基本知识,完成某一设计任务。主要培养学生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课程的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生应完成相应的设计报告(或设计说明书)。

第二条 大型作业、学期论文等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要求学生在本专业阶段性的课程结束后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训练。主要目的是结合实际中的具体对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培养学生初步掌握撰写学术论文的方法;培养学生缜密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为毕业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学生应完成论文一篇。

第二章 组织运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分管领导对本院承担的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细则。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相应课程的教师编写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指导书,并负责实践性环节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检查。

第五条 在实践性环节相关工作结束之后,各学院应针对整个教学工作的过程作出小结、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选题原则

第六条 实践性环节的课题应尽量覆盖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满足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第七条 实践性环节课题的难易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掌握的知识和具备的能力,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既工作量饱满,又能经过努力完成任务。

第八条 实践性环节的课题应力求具有理论与实践背景和较高的更新率,课题由指导教师拟定,由专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新任课教师应在老教师帮助下,至少担任一轮辅导工作后才能独立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条 每位教师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自然班,特殊情况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明确本实践教学环节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熟知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相关知识,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备课,拟订题目、编写任务书,并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学生可选定一个题目,并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开始前向学生公布,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在指导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检查进度和质量,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全部内容,仔细批阅,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做好总结,按规定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实践性环节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实践性环节教学大纲的内容,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预习和其他准备工作,熟读有关设计资料及参考资料,认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独立完成实践性环节报告(论文)的撰写,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找人代做等行为,一经发现成绩以不及格记,并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和检查,有意识地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要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的考核内容,应符合相应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的成绩由学生报告或论文的质量、学生独立完成的能力及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学生口试(答辩)或实物检查验收情况等三部分内容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