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级领导必须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使全体师生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三、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验前须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四、使用电炉、电热等设备时应有专人看管检查,严禁私接电源线路。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不得擅自离岗,以确保安全。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处理电器事故的一般技能,熟悉本室配置的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六、实验时需用剧毒品,严格履行领用手续,尽量一次用完,如有剩余及时交还;对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并符合排放要求。
七、从事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室须有明显标志,实验室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关设备使用的防护知识,遵守规程,谨慎操作。
八、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清点工具、设备和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九、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丢失器材设备或造成事故的,应立即向院(系)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备案。凡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