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质量。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可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所学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遵循认识规律,由浅入深,不断吸收新技术、新知识,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改革实验方法,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的全面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文件。各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中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实验的具体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定稿后报教务处汇编、备案,并在实验教学中严格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期教学进程表,制定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安排表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课安排表开课一周前通知学生。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确实需要变更的,需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教材的建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他课程的实验都要有相应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教材建设是学校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教材的内容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补充新内容新知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备课,撰写教案,积极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课前仪器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开始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实验时应认真负责、主动巡视、随时指导、规范教学;实验结束后,应检查原始数据,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十条 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开设的实验,要求每个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方可指导学生开出实验。实验课一般以半个自然班或一个自然班为基础开课(主要视设备的套数而定),一个教师同时指导实验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十一条 基础课实验应做到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也应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应力争增加重复次数,减少每组人数(一般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为学生创造更多独立动手机会。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积极探讨实验教学改革,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未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且未按规定补做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没有预习或预习不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实验,做好记录;实验后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文字通顺、语言简练、字迹端正、图表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完毕后应按要求清收整理,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严重的要追查处分。
第十六条 因故请假经批准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补做的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或在实验室开放时补做。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实验的要求制订出相应的实验考核实施细则,实验指导教师应遵照执行,并在开课的第一节课向学生交代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平时每项实验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实验预习、实验过程、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实验课应严格进行考核,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可由平时成绩和最后考核成绩综合评定,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由平时每项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